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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石行彪与张兆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兵,石行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民立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行彪。上诉人张兆兵与被上诉人石行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兆兵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颖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黄厚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