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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