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丙天、宫雪诉被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天,宫雪,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李丙天,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宫雪,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委托代理人李丙天,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应建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委托代理人赵庆波,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丙天、宫雪诉被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薇、代理审判员张楠、人民陪审员白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天、宫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黎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