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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卫华、吴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卫华,吴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莉,公司职员。被告刘卫华,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晶晶,女,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华、吴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