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卫华、吴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卫华,吴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374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莉,公司职员。被告刘卫华,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晶晶,女,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华、吴晶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