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法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富与被告布仁吉亚、青格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富,布仁吉亚,青格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奈法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张国富,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布仁吉亚,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青格乐,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张国富诉被告布仁吉亚、青格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在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富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良,被告布仁吉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格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富诉称,2012年至2013年我领施工队给二被告村盖砖房完工后,二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给我出具一枚欠据126000.00元。后经我催要已给付45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我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8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布仁吉亚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原告盖完村部后因村里没钱,至今还欠81000.00元,我们也在想办法,尽早还清。被告青格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领施工队给二被告盖村部,二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126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已给付45000.00元,还欠810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1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二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枚。被告布仁吉亚质证认可,本院予已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二被告承揽盖村部,完工后应及时给付报酬,现在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青格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仁吉亚、青格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国富施工款8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00元,由被告布仁吉亚、青格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