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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增军、赵雪芹、周士广、孙灿灿、曹三刚、张秀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增军,赵雪芹,周士广,孙灿灿,曹三刚,张秀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李彩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栓,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苏晨,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信贷员。被告周增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告赵雪芹,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周增军的妻子。被告周士广,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宁晋县世荣钢套厂负责人。被告孙灿灿,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周士广的妻子。被告曹三刚,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宁晋县泉跃农机配件加工厂负责人。被告张秀坤,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系曹三刚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增军、赵雪芹、周士广、孙灿灿、曹三刚、张秀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宁晋县万方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