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豆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