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8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万晓莉诉付继平、张应芬、殷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莉,付继平,张应芬,殷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364号原告万晓莉。被告付继平。被告张应芬。被告殷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晓莉诉被告付继平、张应芬、殷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晓莉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晓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继平、张应芬、殷洪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万晓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