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贻珍与沈垚、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贻珍,沈垚,吴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0677-1号原告赵贻珍。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垚。被告吴文军。原告赵贻珍诉被告沈垚、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沈垚、吴文军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赵贻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垚、吴文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贻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46元,由原告赵贻珍负担。审 判 长 何亚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瞿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