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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贻珍与沈垚、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贻珍,沈垚,吴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0677-1号原告赵贻珍。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垚。被告吴文军。原告赵贻珍诉被告沈垚、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沈垚、吴文军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赵贻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垚、吴文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贻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46元,由原告赵贻珍负担。审 判 长  何亚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瞿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