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一(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毛凤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凤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毛凤仙。申请人毛凤仙要求宣告肖龙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肖龙强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肖龙强,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一村XXX号XXX室,系申请人毛凤仙之子。2004年10月29日,肖龙强之妻王秋娟(已于2013年6月25日病故)前往派出所报肖龙强失踪,此后民警每月上门走访或电话联系,至今肖龙强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寻找肖龙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肖龙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龙强之妻于2004年10月即向公安机关报其失踪,经民警走访及电话联系至今仍无音讯,本院在发出寻人公告后亦未有相关信息。现肖龙强下落不明已近10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龙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奕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