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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东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某(自报名),男,1982年9月7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怀城镇车头村委会寨队***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慧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东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依约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风路8号405房,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一次。同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东某接到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依约在上述405房向罗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3克。同月25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东某及前来购买毒品的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从黄东某处起获白色晶体粉末12包、碟子上残留白色晶体粉末少许、棕黄色液体11瓶及其联系贩毒的飞利浦手机(号码为1379867****)一部。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粉末净重95.24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起获的棕黄色液体共110ml,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东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氯胺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甲基苯丙胺95.24克、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110ml,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都海莲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静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