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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端生与被执行人李才茂、张莲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朱文建,李才茂,张莲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男。申请执行人朱文建,男。被执行人李才茂,男。被执行人张莲秀,女。申请执行人李胜、朱文建与被执行人李才茂、张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祁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祁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杰审 判 员  欧秧生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