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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祖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祖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3号B商铺西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郑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杨祖光,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祖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