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阳姣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衡蒸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阳某租用房东陈某某、谭某位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50号俊景花园7栋116号门面经营日化用品,租用期限为4年。2013年10月22日,阳某由于有身孕快分娩,与房东陈某某解除了门面租凭协议,并自己留下一把该门面钥匙。2014年3月9日,阳某冒用“阳玉”的身份信息,冒充是该是门面房东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现金28800元并挥霍。2014年6月30日14日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阳某,被告人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阳某退还赃款28800元给被害人卢某某,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己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平时表现较好,无再犯罪的风险,所住地的基层组织愿意对被告人阳某监管帮教,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阳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 伟审 判 员 刘福庭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