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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世立与刘文升、任跃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偃法执字第458号李世立申请执行刘文升、任跃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八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世立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偃民八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