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刑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阿妹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阿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944号罪犯张阿妹,曾用名张祖杰,绰号“杰杰”,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古田人。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古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阿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阿妹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曾于2010年10月因欠产达10%以上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夜值班、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累计达标分16.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阿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