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市轩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轩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02号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106号金城大厦2301室。负责人陈国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璐,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轩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裕巷村,现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第二人民印刷厂内。法定代表人陆坚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森信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轩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轩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森信公司诉称:森信公司与轩美公司自2013年5月发生业务往来,至2014年1月轩美公司结欠森信公司货款65555.22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轩美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轩美公司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森信公司与轩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森信公司供轩美公司纸张。往来期间,双方于2013年5月订立纸张购销总合约,约定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森信公司给予轩美公司30天周转期,即第二个月结算上月货款;违约责任:轩美公司到期未能付清货款,应向森信公司偿付不少于货款2%月息的过期罚息;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往来其间,森信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与轩美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月15日结欠森信公司货款合计65555.22元。审理中,森信公司明确相关违约金标准可由法院依法调整。上述事实,有纸张购销总合约、往来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森信公司与轩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截止2014年1月15日轩美公司累计结欠轩美公司货款65555.22元,事实清楚。根据合同之约定,轩美公司应于次月15日前即2014年2月15日前全额付清。但轩美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故应自2014年2月15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标准可按每月2%计算,但鉴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森信公司亦同意可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整,故本院现酌定违约金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轩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森信公司65555.22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2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森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诉讼费用1538元由轩美公司负担(森信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轩美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轩美公司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森信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