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文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阮文启,阮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24-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被执行人阮文启。被执行人阮文东。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文启、阮文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文东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阮文东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