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徐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1357号罪犯徐某。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3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个。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磊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