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大地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大地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宿州市大地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111561-5。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济仁,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负责人:袁宝根,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大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大地建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安建筑公司)、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安建筑公司宿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大地建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安徽恒安建筑公司在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0万元,并提供了以下房产作为担保:张晓光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00818604号、房地权宿字第200526230号;范献文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哈冬梅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00900269。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大地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十冶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对安徽恒安建筑公司到期债务900万元,如需支付交由本院提存;二、查封张晓光名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00818604号、房地权宿字第200526230号;三、查封范献文名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四、查封哈冬梅名下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宿字第200900269。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准许权利人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阳顺审 判 员 吴昊彧人民陪审员 吴蒙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