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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双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与苏胜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苏胜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双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兰松,主任。被告苏胜娇,农民。原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诉苏胜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婷婷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