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XX观与吴金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