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与王青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王青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负责人许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青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诉被告王青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青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诉称,2013年9月13日,杨达为其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9261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止。2013年11月份,石永贵购买了冀D×××××号小型轿车,并将冀D×××××号牌变更为冀D×××××。2014年1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王青岳无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引河桥北侧富友玻璃厂前路段时,与沿215省道由北向东左转弯叶增杰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青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增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D×××××车辆所有人石永贵将原告公司起诉至大名县人民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公司赔偿石永贵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58691.83元。截止目前,原告公司已将该判决书确定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青岳赔偿原告已支付的赔偿金58691.83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青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杨达为其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在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19261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止。2013年11月12日,该车辆过户于石永贵所有,将冀D×××××号牌变更为冀D×××××,并将变更信息在原告公司办理了批注。2014年1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王青岳无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引河桥北侧富友玻璃厂前路段时,与沿215省道由北向东左转弯叶增杰驾驶属石永贵所有的冀D×××××小型轿车发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青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增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D×××××车辆所有人石永贵起诉至本院,经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赔偿石永贵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58691.83元。后原告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将该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58691.83元向车辆所有人石永贵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的陈述、转账回单、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石永贵领取赔偿款58691.83元领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青岳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确认了原告人保财险大名支公司与石永贵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并判决原告公司赔偿石永贵车辆损失58691.83元,原告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基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行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青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8691.8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青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名支公司58691.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被告王青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慧敏审判员 王常法审判员 谷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