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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盖民二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军与孙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孙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盖民二初字第2500号原告吴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孙维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吴军诉被告孙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4月8日被告做生意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5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800.00元。经审查,原告提供欠据一份,内容为:欠吴军发面粉款5800.00元。该欠据上欠款人签名为:孙老大。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孙维成欠款,缺乏事实及理由,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代理审判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宣辰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