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盖民二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军与孙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孙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盖民二初字第2500号原告吴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孙维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吴军诉被告孙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4月8日被告做生意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5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800.00元。经审查,原告提供欠据一份,内容为:欠吴军发面粉款5800.00元。该欠据上欠款人签名为:孙老大。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孙维成欠款,缺乏事实及理由,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代理审判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宣辰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