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郑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侯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7日在安徽合肥火车站被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祥敏,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4)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理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杨祥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闽侯县民房内开设赌场,购置一台万能鲨鱼牌八人押注机和一台幸运海怪牌八人捕鱼机作赌具,诱人参赌,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3年9月7日,该赌场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赌场距离某小学不足200米。经检测认定,该赌场内的押注机、捕鱼机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均为赌博机。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家庭经济困难,且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判决。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两被告人并非刻意将赌场选在某小学附近,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开设赌场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参赌人员只是为了娱乐,赌场也未对未成年开放;被告人郑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小孩才一周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闽侯县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购置一台万能鲨鱼牌八人押注机和一台幸运海怪牌八人捕鱼机作赌具,诱人参赌,非法获利8000余元。2013年9月7日,该赌场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该赌场距离某小学不足200米。经检测认定,该赌场内的押注机、捕鱼机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均为赌博机。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钱某、林某某、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测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可供十六人单独进行赌博的赌博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已共同全额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有关本案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有关本案开设赌场时间短,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及两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等案件的实际情况及闽侯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均符合在社区接受矫正的基本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的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依法处理。五、禁止被告人陈某某、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孔亮人民陪审员 钟李敏人民陪审员 程文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璐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