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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东彦与浙江耀发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沈连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耀发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东彦,沈连尧,沈月红,沈斌,殷夫,绍兴县耀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山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发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阿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彦。原审被告:沈连尧。原审被告:沈月红。原审被告:沈斌。原审被告:殷夫。原审被告:绍兴县耀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夫。原审被告:绍兴山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夫。上诉人浙江耀发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东彦,原审被告沈连尧、沈月红、沈斌、殷夫、绍兴县耀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山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耀发飞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燕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