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峄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莉莉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莉,刘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李莉莉,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守宏,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峄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刘守宏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守宏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