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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催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李文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催字第95号申请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3784235-X。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横林支行的银行汇票(号码为3130005128911215,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京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京林曙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