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罪犯周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刑执字第201号罪犯周建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大同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建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34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张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