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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胡伟与胡伟、王保生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利,胡伟,王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王金利。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被告王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利与被告胡伟、王保生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利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利撤回对被告王保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金利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