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崔珍诉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珍,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崔珍。委托代理人孙兴克,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亓东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东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告崔珍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珍的委托代理人孙兴克,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亓东生、郭东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11年12月16日出借给被告现金57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5%,借款期限自被告开具收据之日起6个月,并约定如届期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本息,除按约定月息折算成按日计息外,被告应自届满之次日起按逾期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现逾期还款近2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70000元,利息8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以上合计7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的此关系在事实上属于非法集资,原告的身份是集资参与人,原告所主张的款项并没有直接支付给本案的被告。2、原告通过大河担保公司参与集资活动,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交付给了大河公司。3、大河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郑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根据2014年3月31日两高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据第7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崔珍诉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案,从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结算协议、收据等证据证明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属本案债务人。但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函,证明原、被告双方诉争的570000元借款,涉及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郑州市公安局已对河南大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