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姚俊强与霍金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姚俊强与被执行人霍金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天民园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姚俊强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本厚执行员 姬红权执行员 信 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