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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叶家辉与被执行人余力、田燕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家辉,余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叶家辉,委托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余力,被执行人田燕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家辉与被执行人余力、田燕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叶家辉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