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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明正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毛明正,男,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装饰织物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西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70号。法定代表人姚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菁,女,该单位常务副总。申请执行人毛明正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明正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西厦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