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8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常友谊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友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892号罪犯常友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铜官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友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友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4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友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友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