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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姚东与李伟、张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李伟,张广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姚东,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伟,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广瑞,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东与被告李伟、张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姚东负担。审 判 长 马 琳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