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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7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缠锁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缠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783号罪犯张缠锁,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以(2008)雨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缠锁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3万元。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马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廷海、何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张缠锁、证人李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缠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六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缠锁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缠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安徽省合肥监狱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张缠锁的陈述、证人李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缠锁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未能退出全部赃款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缠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