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萍丽与洪一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丽,洪一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朱萍丽。被告洪一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萍丽与被告洪一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萍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