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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萍丽与洪一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丽,洪一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朱萍丽。被告洪一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萍丽与被告洪一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萍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媛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