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立民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连西李义星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西,李义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立民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连西,男,住河北省冀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星,男,河北省冀州市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诉人李连西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曾为被上诉人维修汽车,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冀州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星起诉时,明确将李连西列为第三人,李连西作为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应在原审法院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张兴峰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