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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立民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连西李义星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连西,李义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立民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连西,男,住河北省冀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星,男,河北省冀州市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诉人李连西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曾为被上诉人维修汽车,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冀州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星起诉时,明确将李连西列为第三人,李连西作为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应在原审法院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张兴峰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