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13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2014)新执字第6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对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瑞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