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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13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2014)新执字第6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对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瑞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