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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费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廷,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遵照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刑辖字第34-1��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建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多次自临沂市兰山区环球国际小区的吴某某(另案处理)等处多次购买冰毒。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北外环花卉市场其经营的养兔厂内,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山区半程镇西南村贾某、该镇半程村刘某冰毒1克。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小杏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0.85克冰毒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贾某、刘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给贾某、刘某冰毒1克,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扣押其携带的0.85克冰毒,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认为不应当认定其为贩卖冰毒的数额,应当是被告人自己吸食。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多次自临沂市兰山区环球国际小区的吴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购买冰毒。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北外环花卉市场其经营的养兔厂内,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山区半程镇西南村贾某、该镇半程村刘某冰毒1克。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小杏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0.85克冰毒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费县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从唐某、吴某某、张某、张某处扣押物品一宗(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房屋租赁合同及张光辉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某租赁张光辉环球国际商务中心C栋西单元7楼707室。(3)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费县公安局费公受案字(2013)01118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23日21时许,费县公安局在办理唐某涉嫌贩毒一案中,发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的刘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供自己吸食。(5)费县公安局费公受案字(2013)01125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指令费县公安局办理唐某、吴某某、张某等人涉嫌毒品案,经查自2012年3月份以来唐某、吴某某多次由广东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张某等人在临沂销售,从中牟利,涉案价值巨大。(6)费县公安局费公行罚决字(2013)00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3日21时许,费县公安局在办理唐某涉嫌贩毒一案中,发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的刘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冰毒”供自己吸食,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7)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作出临公(禁毒)指管字(2013)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费县公安局管辖唐某、吴某某、张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费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经初查于同年8月24日立为唐某、吴某某、张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侦查。(8)费县公��局费公立字(2013)01153号立案决定书:2013年8月24日,费县公安局决定对唐某、吴某某、张某等人涉嫌毒品案,立案侦查。(9)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4日,张某系抓获归案。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A:于2013年8月25日11时59分至12时45分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我第一次供述讲的大部分都是实话,在部分进货数量上没有如实交代。(你从广东省陆丰县甲子镇你的上线“林和”那里分几次带回来多少货)2012年3月,我在广东省陆丰县甲子镇的一个路口通过一个叫林和的人以210元/克购买了300克冰毒,付了63000元。之后,我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存放在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回来之后,我和吴某某将这些冰毒分别卖给“小密”“小孙”“李娜”了。都是吴某某联系好要冰毒的人,他们要多少,我就拿出来多少。大多数都是吴某某送货,我有时也和她一起去。2012年6月,我在林和手里以207元/克购买了900克冰毒,价值62100元。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存放在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回来之后,还是吴某某联系下家,以250元/克的价格销售。具体卖给我谁我不太清楚,可能还是卖给“小密”“小孙”“李娜”等人了。2012年9月,我在林和手里以190元/克购买了1000克冰毒,价值70000元。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存放在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回来之后,还是吴某某联系下家。2012年10月,我在林和手里以180元/克购买了1300克冰毒。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回来之后,还是吴某某联系下家卖的。听说一个姓张的要货很多。2012年12月,我在林和手里以180元/克购买了900克冰毒。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回来之后,还是吴某某联系下家。2013年农历正月十五以后的一天,我在林和手里以180元/克购买了500克���毒。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回来之后,存放于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吴某某联系买家销售了一份分。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我在林和手里以163元/克购买了4300克冰毒。我还是乘坐大巴带回临沂,并存放于我购买的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7月,我卖给青岛的一个叫“红红”的女的300克,以320元的价格卖的,是晚上7点多在义堂高速路口出口交给红红的。后来,临沂市公安局体统禁毒风声很紧,我们就不敢卖了。我手头的4000多克冰毒先是存放于我购买的环球国际D区44号地下室,今年5月份,我又租了环球国际C区707室,把冰毒拿到707的一个小卧室了,放于一个纸箱内,用衣物遮盖着。吴某某是2012年4月开始贩卖毒品的。我贩来的大多数毒品都是通过吴某某卖出去的。我和林和都是现金交易。最后一次我带22万现金去和林和交易,这钱吴某某知道。我贩卖毒品��利大约有40万元,我买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花了20万,车主是我。其他平时花了。林和36-38岁,身高168厘米,体态偏瘦,自称是陆丰县甲子镇人。吴某某没见过林和,交易毒品时都是我一个人去。B:于2013年9月2日在费县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详细讲述一下你贩卖毒品违法所得的支出情况)我自2012年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至今。赚取的毒品款中,在2012年5月份,在临沂环球国际买2705号楼、装修花了36万;卖44号地下室花了1.9万。2013年4月,买了一辆轿车花了26万;2012年8月给吴某某的儿子张某9万元现金给他还贷款,13年正月,张某儿子出生给了1万;2013年6月,给张某10万还贷款。2013年5月带22万去找林和买4300克毒品,花了7万,剩下的15万我买六合彩、赌债了。2013年8月份,我在临沂市枣沟头镇北曲坊村租了一处房子、买做肉丸子的用具花了6万元。在贩卖毒品之前,我手��有存款约6万元。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我贩卖毒品赚了100多万元。从去年开始贩卖毒品以来,我购买时最贵的是210元/克,最便宜的是163元/克,卖出的价格一开始是280元至320元不等,后来价格便宜,最低到220元,平均利润约80-90元每克。我的毒品都是从林和手里买的,大约买了六七次。今年只买过两次,2月份买过500克,5月份买过4300克,其他都是12年买的。我卖给在临沂罗庄开“罐罐香”米线的李娜3000多克,卖给河东区的小孙3000多克,卖给罗庄养猪的小密约1000克,卖给青岛的红红一次300克,剩下的吴某某卖了约3000克。吴某某说她卖给一个姓张的男子了。2013年5月份,我买的4300克毒品一点还没卖,全部主动交给了办案机关。我2008年在深圳市开茶叶店认识的林和,他说他是陆丰市甲子镇人,我们一起吸毒知道他能搞到毒品,当时互留的手机号。2010年,我在QQ���天认识的吴某某,当年5月份,我们住在一起。在2012年4月份,我联系林和往临沂这边贩卖毒品。我和林和经常换手机号以躲避公安。我的毒品后来放在环球国际小区C座西单元707房间,房子是吴某某租的,大约有4300克。吴某某跟我回过几次龙江镇老家,但没见过林和。C:于2013年8月25日10时50分至11时50分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从林和手中购买毒品四次共计5200余克并卖给小密、小孙、李娜、红红等人,获利10多万元。(2)证人吴某某A:于2013年8月25日2时0分至4时25分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2012年3月份,我从唐某手里拿冰毒卖给临沂的张某、李冠芹、明光、孙云帅、杜家滨、小韩等人。我和唐某系同居关系。2012年春天,我知道唐某吸食毒品,并且在广东有进货渠道,唐某让我联系人往外卖毒品。后来唐某自己熟悉了后,好像也��己卖。2012年3、4月份,我联系李冠芹后卖给她两袋冰毒,一袋50克,一袋100克。第一次是我送到她在罗庄区委后边开的灌灌香米线店里。第二次100克的是我们晚上在临西五路与金五路交会的立交桥下一个饭店门口交易的。两次都是按280元每克卖的。总共42000元,现在还欠我15000元。2012年3、4月,我卖给明光一次一袋100克,6、7月份一次卖给她两袋共200克,9月份卖给他一袋200克,年底卖给他一次200克。共卖给明光700克,每克260元。这四次都是在金一路的九州超市里、北园路和八蜡庙街交汇处交易的。2013年年初到6月份,我卖给明光两次共400克,也是每克260元,都是在九州超市交易的。2012年下半年,我卖给平邑的小韩四次冰毒,每袋10克的三次,20克的一次,共50克,价格从270-300不等。2013年,我卖给小韩冰毒4次,一次19克,另外三次都是10克,共计49克,每克270元。我们也都是在北园路九州超市、前十街的九州超市附近交易。2012年3、4月,我没给孙云帅和杜加滨两人7次冰毒,我记得50克的两次,100克的一次,150克的一次,共计350克,价格280元或300元每克。共计100000元,现在还欠我30000元。他们两人是一起的,有时候两人一起和我交易,有时候一人和我交易。2012年7月份至年底,我卖给张某7次毒品,我记得第一次的一袋50克,以后基本是他没货就找我拿,其中50克一次,100克三次,200克两次,共七次800克。价格260或280。2013年年初到5月份,我卖给张某4次冰毒,200克的三次。我贩卖的毒品都是唐某从广东带来的。唐某每次都是亲自去广东进货。去年3、4月份开始去广东进货,去年共有三四次,最少地进了200克,恰都在500-900克不等。今年两次,第一次进了900-1000克,第二次进货多少我不清楚。唐某进的冰毒都藏在环球国际D栋东单元2705室和地下室里。我和唐某卖的毒品都是用通明塑料袋包装,分别重50克,100克,200克,50克以下的在拆了卖。我共贩卖毒品大约在3000克上,共80万元左右。我和唐某赚的钱买了一辆车花了25万,剩余的都零花了。我不吸食毒品,唐某吸。张某家住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杏花村。明光可能姓李,家是河东的。孙云帅家也是河东的。杜家滨家是兰山区枣沟头镇的。李冠芹又叫李娜,在罗庄开灌灌香米线。小韩家是平邑的。在环球国际小区我和唐某住的楼前面那栋楼的西单元707室,唐某还有放的一大包冰毒。这些冰毒是唐某5月份最后一次进的。这套房子是我租了打算给儿子张某住的,他住了几天就走了。之后,唐某就把冰毒放这里了。B:于2013年8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你还有要交代的吗)2013年以后,唐某两次从广东进冰毒带回临沂。2013年正月十七,我和唐某及唐某的儿子从他的老家坐车回临沂。回家收拾带回来的东西时,我在衣服里发现了有一斤左右的冰毒。后来这些冰毒让我卖给张某和李光明了,李明光要了两次共400克,张某拿了三次600克。2013年4月的时候,唐某坐车回广东,在4月30日下午回临沂,唐某又有带回来的冰毒。到了5月十几号左右,我租了我们小区D栋西单元707给我儿子住,他住了没几天就搬走了。之后,唐某说他把冰毒放在707卫生间隔壁的卧室了。我去看了看大约有3斤左右。C:于2013年8月25日16时5分至17时25分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3月开始,我从唐某手里拿冰毒贩卖给张某、李冠芹、李明光、孙云帅、杜家滨、小韩,共贩卖3200多克。具体情节与上述供述一致。D:于2013年8月28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供述了其前夫张秀本及儿子张某儿媳的���本情况。供述了QQ聊天工具的情况。供述称“高兴”大号是张恩保,是我前夫的大哥家的长子。我开始说我和唐某住的环球国际商务中心D座东单元2705的房子是我们租住的张学智的,实际上这房子是我和唐某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我和唐某贩毒后有了钱,于12年上半年一次性将房款余款都还了。这房子付首付有11万是我以前存的钱。E:于2013年8月30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供述了与唐某认识的经过及交往情况。并供述称于2012年3、4月份,购买2705室后因为经济困难开始贩卖毒品。贩卖毒品一段时间后,我给唐某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钱去购买毒品。F:于2013年11月14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我要检举揭发唐某贩毒的上线。2012年7、8月份,我跟唐某回他老家的时候,唐某经常和他东邻居唐正辉在一起,一天,我还见唐正辉拿了一包冰毒约有200克左��给唐某看。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综上,吴某某供述称,其多次销售给李明光冰毒共计1100克,多次销售给张某冰毒1400余克,两次销售给李贯芹冰毒150克,多次销售给孙运帅及杜彬(在逃)冰毒350克。(3)证人张某(男,29岁,现住沂南县青驼镇潘庄村)于2013年9月6日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言,证实:吴某某是我母亲,唐某是我母亲现在处的对象,他们俩同居。他们是2011年认识的。2012年至2013年6、7月份,吴某某给我还贷款19万元,2012年10月,给我14.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半挂车,车号鲁Q×××××.2012年夏天,吴某某说她在环球国际商务中心买了一套房子,是D栋东单元2705室,买房是用俺亲戚张学智的名字买的。吴某某、唐某自2012年给我现金36万多。他们被抓后我才知道他们贩卖毒品。(4)证人卢某(男,26岁,住枣沟头镇北曲坊村)于2013年8月28日在兰山区��沟头镇北曲坊村的证言,证实:我在北曲村有两套房子,其中一套于今年8月1日租给广东的叫许玉尒的人了。租房时是他舅子唐某和唐某的老婆来联系的。(5)证人张某甲(男,43岁,住兰山区汪沟镇)于2013年8月27日在费县公安局的证言,证实:我和吴某某有亲戚关系。环球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D1-2705室的房子是吴某某和他对象出资购买的,是以我和我家属王安霞的名义买的。(6)证人张某乙(男,56岁,住兰山区沂河花园小区)于2013年8月26日在兰山区沂河花园小区的证言,证实:我在环球国际商务中心有一套房子,是C栋西单元7楼707室,今年5月份,通过中介我把房子租给了张恩宝。当时是张恩宝和一个中年妇女租了。(7)证人贾某(又名贾宝,男,34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南村,通过审查贾某的住址及电话,结合张某供述中提到的贾宝的情况,可以证实其即是张某供述中提到的贾宝)于2013年11月15日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张某打我手机约我到他的兔子厂玩,去到之后,他拿出约1克冰毒,问我要不要吸两口,我就跟他一起吸食了。他没问我要钱。我就在张某这里吸了这一次。(张某贩卖毒品吗)卖。2013年8月,兰山区半程村的刘某经我介绍在张某的兔子厂买过他两次冰毒。第一次是一天晚上九点多钟,我们开车到了张某的兔子厂,刘某给我了600元钱,我拿钱买了1克多冰毒。之后,我回到车上和刘某两人吸了。第二次是一周后的晚上,刘某给我1500元钱买冰毒,我就和张某联系好让刘某去拿,后来听说刘某在张某家附近还没拿到冰毒就被抓了。(8)证人刘某(男,24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村)于2013年8月24日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晚上,我给贾宝打电话问他能联��到冰毒吗,他一会给我回话让我去上次去的那个地方拿(北外环花卉市场),还说800元一克,我就带了1500元准备买一克半。我正走着的时候被公安抓获了。一个星期前,我和贾宝到这个地方买了一克毒品,600元买的。贾宝下车去买的。我们在车上就吸食了。我去年冬天开始吸毒,以前都是在一个叫涛哥的手里买的。3、辨认笔录(1)2013年8月26日,在见证人兰山区沂河花园苏梦颖见证下,平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让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环球国际小区辨认租赁其在环球国际商务中心C栋西单元7楼707室的中年妇女,经辨认,张光辉在12张不同的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该妇女是吴某某。(2)2013年8月27日,在见证人兰山区新桥镇张家墩村金在昌见证下,平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让张某乙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用其名义在环球国际小区购置房产的吴某某和他对象,经辨认,张学智辨认出购买房产人系吴某某、唐某。4、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十四张,该证据由当事人唐某签字认可,两名见证人在场,证实: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8月24日对环球国际商务中心C栋西单元707室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卫生间北储藏室内搜查出冰毒4.8kg。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8月24日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我自己吸毒,也贩卖冰毒、还帮助别人卖冰毒。2012年初,我在临沂市兰山区陶然居磊酒店赌博时认识了“龙哥”“力哥”。2012年秋天,我在临沂旧货市场附近我遇到吴某某,我们认识了四五年了,吴某某说她有认识的南方供毒的,让我帮忙联系往外卖毒品,免费给我冰毒吸。我把吴某某让我帮忙联系卖冰的事情告诉了龙哥和力哥,他们让我联系买。从12年秋天,龙哥联系我买冰毒,我就找吴某某拿货,买了25个,一个是一克,每克300元,我没赚差价,龙哥免费给我两个。隔了十天,我从吴某某处拿了25个冰毒给龙哥,龙哥也免费给我两个。过了有一个星期,我又从吴某某那里拿了25个冰毒给龙哥,龙哥免费给我一个。这次是赊账的,龙哥没给我钱,我就没给吴某某。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共持续一个半月时间,我从吴某某那里一共拿了700-800个冰毒,价格都是300元,都卖给了龙哥。最后一次给龙哥买冰毒,是去年腊月,当时力哥也找我联系买冰毒,我从吴某某那里拿了100个,给龙哥和力哥一人50个。后来,龙哥因为贩卖毒品被济南公安局抓了。我从去年腊月至今年五一前还陆续卖给力哥十几次冰毒。每次25个或50个不等,价格从260-300不等,我在转卖给力哥,每个加价20元,卖给力哥共600-700个,共获利12000元。我还从李强、南坊小徐那购买过冰毒。李强在兰山区汽配城做生意。两个星期以前,我联系李强在汽配城交易,买了6个冰毒,450元一个。一个月前,我从李强那里买了4个,我让南坊小徐带钱去拿的。我从李强那里买的冰毒都让我和南坊的小徐、小刘在我的养兔场里一起吸了。第三次,是前几天,我找李强买了5个。我帮吴某某卖毒品,吴某某请我免费吸毒。我被公安抓获时,身上装一小包冰毒,约0.88克,这是我从李强那里购买的。打算自己吸的。我找吴某某买毒品的过程中,赊了一部分,我和龙哥、力哥和吴某某算过两次账,我们三个人欠吴某某八万块钱。(2)张某于2013年8月25日在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供述称:(交代你卖给力哥冰毒的经过)在2013年1月份,力哥让我帮忙从吴某某那里拿50个冰毒,我把这事告诉了龙哥,龙哥说行,并让我再给他拿50个,他们把现金都给我了。之后,我就联系吴某某,从那���拿了100个冰毒,吴某某每个给我提了20元钱,一共2000元。拿到后,我给龙哥、力哥一人50个。这是我最后一次给龙哥供货。以后,我又从吴某某那里拿了十多次冰毒卖给力哥,每次25或50个不等,价格从260-300不等,我转手卖给力哥,每个提价20元。我前后卖给力哥600-700个。我和吴某某、龙哥、力哥交易一般都是在临沂沂蒙路北头一个肯德基店门口,有时在环球国际小区南边的一个小广场。我和力哥最后一次交易是今年五月十几号。我还向白沙埠的张涛卖过两次冰毒。2013年7月底或8月初,张涛找我买冰毒,他来我养兔子的地方拿的货,卖给他4个,一个500元。张涛买完后,和我从那地方吸了一点拿着剩下的就走了。过了有两三天,张涛和一个叫刘浩的打车上我的养兔场买了2个,每个500元,他们也是从我那里吸了一点把剩下地带走的。卖给张涛的冰毒是我从李强手里���买的。(你从李强手里购买的冰毒价格怎么算的)李强给说,按套买,一套25个,共4500元;按个买,每个450元。我现在想想,我第一次从李强那里拿了6个冰毒,是按每个180元拿的,不是按原来说的是450元拿的。因为这事,李强还给我发短信说他被老板骂了,后来,李强就给我按一个450元卖的。张涛和刘浩都是白沙埠村的。张涛在半个月前因为毒品的事被兰山公安局抓了。在最近10天内,半程镇西南村的贾宝到我的养兔厂吸了两三次冰毒。都是我提供的冰毒和冰壶,我没要钱。在我被抓的那天中午1点多,贾宝还从兔子厂和我一块吸毒。(3)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8月26日在费县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2012年秋天以来,我介绍龙哥从吴某某手中购买冰毒700-800个,从2012年腊月至今年五一,我从吴某某手中购买六七百个冰毒,每个加价20元卖给力哥。一个月前,我从李���手里买过三次冰毒自己吸食。(你被抓获时手机上的短信内容有关于毒品的吗)有,2013年8月22日、7月30日、7月28日,李强给我发的短信就是关于毒品的。(4)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8月28日在费县看守所的供述,供述称:张恩宝是吴某某前夫张春本的侄子。我们打交道很少。我前几年博赌输了四五百万,近几年没赌。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扣押的随身携带的0.85克冰毒应认定为被告人吸食的辩护意见,经查,从全案整体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既贩卖毒品亦自己多次吸食毒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刑期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辛月华审 判 员  杨宗锋人民陪审员  李有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