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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延军与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供销合作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军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万德供销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长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外欠债多,暂无履行能力。又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02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  晓  波审判员 张  昌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