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树金,葛旺民,何安胜,陈玉珠,刘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树金。被执行人葛旺民。被执行人何安胜。被执行人陈玉珠。被执行人刘耀明。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树金、葛旺民、何安胜、陈玉珠、刘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43904元及愈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树金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沪太路5355弄2号3层315室等二十二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240.57平方米,仅网签,何树金名下尚有50%的购房款未付),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16640257元(详见估价报告书)。评估后,因未能与上述房地产的开发商达成一致处置意见,未能进行公开拍卖,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暂无法变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商初字第0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