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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共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曾维彬与陈雪峰、胡蓉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二)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维彬,陈雪峰,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共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曾维彬,男,四川省叙永县人。被申请人陈雪峰,男,四川省叙永县人。被申请人胡蓉,女,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维彬与被申请人陈雪峰、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维彬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雪峰、胡蓉价值50万元的房产或收入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曾维彬以其位于叙永县江门镇大田村二社的房屋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维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曾维彬位于叙永县江门镇大田村二社的房屋(叙房权证江门镇字第2-6**)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一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