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兵八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谭素华诈骗、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刑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素华,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素华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素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谭素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一、合同诈骗的事实1、2010年11月,被告人谭素华化名张璐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谭素华称可为张××购买一套石河子市34小区的解危解困房。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谭素华以交购房定金、预付房款、防盗门款等借口收取张××42600元,并于2011年1月27日以张璐之名与张××签订了解危解困房转让合同。至2012年7月,张××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及房款,谭素华退还张××房款20000元,仍欠张××22600元未还。此后张××再无法联系上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2、2011年1月,被告人谭素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谭素华以交购房定金、预付房款、防盗门款等名义收取杨××124000元,并在2011年1月12日与被害人杨××签订了解危解困房转让合同。至2012年9月,被害人杨××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及房款,谭素华退还杨××购房款70000元,尚欠杨××54000元。此后杨××再无法联系上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3、2011年1月,被告人谭素华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王×。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谭素华以交购房定金、预付房款、防盗门款等名义收取被害人王×135313元,并在2011年1月22日与王×签订了解危解困房转让合同。至2012年9月,王×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及房款,谭素华退还王×80313元,尚欠王×55000元。此后王×再无法联系上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杨××、王×的陈述、被告人谭素华的供述及辩解,房屋转让合同、收条等。二、诈骗的事实1、2011年11月,被告人谭素华化名张璐并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房××。随后谭素华称可以帮房××买上解危解困房,并于2012年2月至3月间以交购房款的名义收取房××185000元。截至2012年7月,房××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及钥匙未果。2013年1月之后,房××再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2、2012年2月,被告人谭素华化名张璐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祈×1。随后谭素华告诉祈×1能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在北新佳境、林海花苑、成渝大都会购买上楼房。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通过网银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谭素华陆续收取被害人祈×1购房款共计1304090元,其中收取祁×1本人188000元,收取祈×2150000元,通过祈×1收取王×1153200元、钟×168890元、程××140000元、许××100000元、周××100000元、祈×1父母祈××、舒×234000元。2012年年底,谭素华又收取祈×170000元,用于垫付周××、程××的房款。截至2013年1月,被害人祈×1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及房款,被告人谭素华以种种理由推脱。此后祈×1再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3、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谭素华谎称北新佳境住宅小区工程监理人员胡××为其表哥,可通过胡××以每平方米2400元至3400元或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每平方米1050元)在北新佳境购买住房,分别收取王×70000元、赵××50000元、沈××55000元。三名被害人均在2013年1月中旬后无法再联系到被告人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4、2011年11月,被告人谭素华化名张璐并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王××,并谎称可以帮其买上石河子六建的解危解困房。2012年9月30日谭素华收取王××40000元购房款。后王××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楼房未果,直至2013年1月王××再无法联系上谭素华。截至案发时所骗赃款已被谭素华挥霍殆尽。另查明:被告人谭素华与其丈夫秦×1在34小区只有一套解危解困房,且用于自住。根据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被告人谭素华和丈夫秦×1所拥有的该套住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必须补足差价后方可出售。被告人谭素华根本没有能力随意购买石河子市34小区的解危解困房,也没有能力随意以低价购买北新佳境的房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房××、祈×1、王×、赵××、沈××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收条复印件;证人沈××、祈×2、程××、胡××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素华的供述及辩解;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石政办发(2009)19号文件;石河子市红山街道三十四号小区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石河子市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证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中亚南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谭素华、李××、祈×1、张××等人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谭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购买解危解困房的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多份房屋转让合同,骗取多人购房款共计131600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谭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忙低价购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共计17040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谭素华犯诈骗罪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谭素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素华将诈骗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致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素华归案后对诈骗罪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谭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谭素华向各被害人退赔其诈骗所得赃款,即退赔张××22600元、杨××54000元、王×55000元、房××185000元、祈×11304090元、王×70000元、赵××50000元、沈××55000元、王××40000元。上诉人谭素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其出售石河子市34小区经济适用房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当;2、其已部分退还祈×1的赃款,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祈×1的数额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谭素华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合同诈骗张××的证据1、书证(1)转让合同证明:2011年1月27日,上诉人谭素华与被害人张××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石河子34小区解危解困房一套转让给张××。(2)收条复印件证明:2010年12月7日,上诉人谭素华以化名张璐出具了收到张××4万元的收条一张。2、证人证言(1)证人陈××证言的主要内容:张××三次给谭素华交房款的时候他在场,第一次给了2000元,第二次给了18000元,把2000元的条子撕了,打了个20000元的条子,第三次给了20000元。(2)证人赵××证言的主要内容:谭素华及其家人在六建共有5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只有一套是谭素华及其丈夫秦×1的,其他4套是秦×1母亲、姐姐和两个哥哥的,秦×1母亲和姐姐的房子已经被谭素华卖掉了,他听说买这两套保障性住房的钱都是向谭素华借的,结果这些钱他们还不起,只能交由谭素华处理,秦×1两个哥哥的房子是他们自己在住,谭素华除了这5套住房,在六建肯定拿不上其他保障性住房,他也没有能力帮谭素华再拿上保障性住房,因为这些事必须要通过房产局的严格审核。2011年底,谭素华说她有个叫胡××的表哥是北新佳境房产的监理,她可以通过胡××在北新佳境买上便宜房子,谭素华让他请胡××吃饭,之后又带他到北新佳境工地找胡××去看了一下房子,他给谭素华交了5万元房款。至2013年春节前,房子一直没消息,他也联系不上谭素华,就打电话问胡××,胡××说北新佳境的房子都是谭素华自己在卖,和胡××没关系。3、被害人张××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0年11月初,他通过朋友陈××认识了张璐,并得知张璐有一套34小区的解危解困房出售,经与张璐商定后,他先后给了张璐购房定金、购房款、防盗门款共计42600元,并于2011年1月27日与张璐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他一直向张璐索要房子,张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张璐向他工商银行卡里还了2万元,他经查询得知张璐的真实姓名叫谭素华后遂报案。4、上诉人谭素华的供述:张××想买六建的解危解困房,就通过秦××找到了她,她去问过赵××,赵××说肯定可以买上,她就让张××给了她4万元,她给张××打了收条,后来张××自己没钱了,房子没买上,她就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还给了张××。5、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16日,公安机关组织被害人张××对上诉人谭素华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张××确定谭素华即为与他签订合同并收取他4万余元房款的“张璐”。(二)合同诈骗杨××的证据1、书证(1)转让合同,证实:2011年1月12日,上诉人谭素华与被害人杨××的妻子王菊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石河子34小区解危解困房一套转让给王菊英。(2)收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3月26日,上诉人谭素华向杨××出具了收到杨××现金124000元的收条一张。2、被害人杨××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1年1月初,他通过朋友李××认识了谭素华,并得知谭素华有一套34小区的解危解困房出售。经协商他与谭素华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他当场交给谭素华4万元的购房定金,谭素华给他写了一张收条。过了十天左右,谭素华把他带到石河子房产交易大厅交了4万元。2011年2月,谭素华向他要了2600元的防盗门款。2011年3月,谭素华向他要了5000元的房产证更名费。2011年10月,谭素华说房子要交工还应交4.3万多元的房款,他就给谭素华交了4.4万元。之后他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房屋未果,谭素华就给他出具了一张12.4万元的欠条,把其他的欠条撕了。截至2012年9月,他找了谭素华多次索要欠款,谭素华一共退给他7万元,还欠他5.4万元。3、上诉人谭素华供述的主要内容:秦×2(谭素华丈夫秦×1的姐姐)想卖在六建分的解危解困房,就委托她去卖。2011年1月12日,她和杨××的爱人王菊英签订了转让合同,杨××交给她4万元现金作为转让费,剩下的房款都是她带着杨××去房产交易中心以秦×2的名义交的,杨××就交了十多万元,后来杨××嫌楼层高不要了,她就给杨××退了五六万元,还欠一些,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三)合同诈骗王×的证据1、书证(1)转让合同,证实:2011年1月22日,上诉人谭素华与被害人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石河子34小区解危解困房一套转让给王×。(2)收条四张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1年1月至11月间,被害人王×先后给上诉人谭素华现金及汇款共计135313元。(3)上诉人谭素华出具的收条,证明:2012年12月24日,上诉人谭素华给王×出具了欠王×购房款8万元的欠条。2、证人李××证言的主要内容:2011年1月,王×想通过他在六建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他就把王×介绍给了谭素华。王×和谭素华签订转让合同时他也在场,王×还给了他2.5万元好处费,他给王×打了一张收条。后来王×找到他让谭素华退钱,他带着王×让谭素华给王×退了6万元。3、被害人王×的陈述:2011年1月,她通过李××得知谭素华可以为她购买到石河子市34小区的解危解困房,2011年1月22日和谭素华签订了转让合同,签完合同后她通过转账给了李××2.5万元的好处费,给谭素华的卡上转了4万元。2011年4月,在石河子房产交易大厅她给了谭素华4万元,随后她又陆续共给谭素华交了55313元。之后她多次向谭素华索要房子,直到2012年7月谭素华说没有房子,她就让谭素华退钱,谭素华两次共给她退了8万元。2012年12月24日,她又让谭素华给她写了一张欠条。4、上诉人谭素华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1月她手中有两套在石河子的解危解困房,因为缺钱准备出售给王×及其弟弟。2011年1月至11月间,她收取王×预付款14万元左右并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9月王×因为她的房子楼层高要求取消合同,她不同意,认为王×违约,就退还王×8万元。当时她手头没钱,剩下的钱没退,就给王×打了一个8万元的欠条。(四)诈骗房××的证据1、被害人房××的报案材料,内容为:2011年她通过沈××认识了谭素华(化名张璐),得知从谭素华处可以购买到六建的解危解困房。之后她陆续将购房款185000元打入谭素华的卡内,谭素华给她出具了收条,并答应2012年7月给她交钥匙。但到2012年7月谭素华并未给其交房门钥匙,而且手机已经停机,她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2、谭素华出具的欠条,证实:2012年3月11日谭素华给房××出具了一张185000元的欠条。3、被害人房××的陈述:2011年11月她通过沈××认识了谭素华(化名张璐)。经过交往,谭素华说她可以购买到六建的解危解困房,价格比市场上要便宜,为此还带她去看了房子。2012年2月10日,她通过银行给谭素华汇款165000元,随后又给了谭素华20000元现金。谭素华就给她打了一张185000的收条。2012年7月她问谭素华要房子,谭素华以种种借口说春节交房。但是到了春节,她就联系不上谭素华了。4、证人沈××证言的主要内容:2011年9月,她通过黄××认识了谭素华(化名张璐),黄××说他通过谭素华购买了两套六建的解危解困房。她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房××。房××之后就和谭素华谈购买六建解危解困房的事情,并且通过银行把房款汇给了谭素华。(五)诈骗祈×1的证据1、书证(1)2012年12月清算卖房款,证实:上诉人谭素华经核算并签字确认祁勇等人的买房款总额为1304090元。(2)谭素华出具的欠条,证实:2012年3月8日,上诉人谭素华以张璐的名义出具了收到祈×1购房现金188000元的欠条一张;2012年3月15日,上诉人谭素华出具了欠祈×11304090元的欠条一张;2012年3月16日,上诉人谭素华以张璐的名义出具了收到祁×2购房现金100000元的欠条一张。(3)祈×1通过网上转账汇款给谭素华、李××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2年3月至11月间,被害人祈×1通过网上转账向李××、谭素华银行卡内共计汇入747090元。2、证人证言(1)证人祁×2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6月,祈×1带他见了谭素华,谭素华说给她15万元就可以在北新佳境买上房子,他就让祈×1转交给谭素华15万元。2012年年底,谭素华就消失了,谁都找不到谭素华了。(2)证人许××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9月,他和祈×1吃饭认识了谭素华(化名张璐),谭素华说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大概过了两周,谭素华打电话给他说在林海花苑127平方米的房子只需要13万多元,她要收2万元好处费。他就把10万元现金存入了祈×1的工商银行卡上,后来又给了祈×13500多元,由祈×1把钱转交给谭素华。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房子的消息,祈×1告诉他谭素华现在跑了找不到了,他就报案了。(3)证人程××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9月,他听祈×1说可以通过一个叫张璐(即谭素华)的女人买上便宜的房子,每平方米才1050元,他就让祈×1帮他买一套。他分两次给祈×1了13万元,让祈×1交给张璐,后来祈×1说受骗了,张璐其实叫谭素华,现在也联系不上了。3、被害人祈×1陈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2月,她通过沈××认识了张璐(即谭素华),张璐说可以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在北新佳境、林海花苑、成渝大都会买上房子,但每套房子要给张璐2万元的好处费。2012年3月,她给了张璐188000元准备在成渝大都会买一套商品房。她给她的亲戚朋友都说可以买上便宜房子,于是这些亲戚朋友就委托她去买房子,她哥哥祁×2给了她150000元,亲戚王×1给了她153200元,她朋友钟×、程××、许××、周××分别给了她168890元、1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她把这些钱全部付给了张璐。另外她又以她父母祈××、舒×的名义要了两套房子,房款是237670元。2012年年底,她又付给张璐70000元用于垫付周××、许××、程××的房款,这些钱都是通过她的工行网银转给李××的,张璐说李××是胡××的会计。到2012年11月,张璐一直没有办好房子的事,她让张璐退钱,张璐给她打了一张1304090元的欠条,那时候她才知道张璐的真名叫谭素华。到2013年1月她就再也联系不上谭素华了。4、上诉人谭素华的供述:祈×1跟她说想买北新佳境的房子,北新佳境的监理胡××跟她说大概每平方米可以便宜1000元左右。她就告诉了祈×1,祈×1比较满意这个价格。祈×1开始只给自己和祁×2买了房子,后来祈×1又帮别人通过她买房子,总共有八九套房子,都是通过祈×1给她付的,总额有100多万元,具体数字她记不清了。每次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到李××的工商银行卡上,李××的这张卡在她身上装着,祈×1打完钱以后她去取现。她总共给了胡××祈×1的购房款75万元,最后房子没买成,胡××才退给她30万元左右,她就没退给祈×1。她给祈×1打过几次收条,后来给祈×1打了个总欠条,写完这张总欠条之后她给祈×1退了40多万元,实际上她现在就欠祈×190万元。2012年10月的一个晚上,祁勇把他交的15万元拿走了。(六)诈骗王×、赵××、沈××的证据1、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2012年1月,他通过34社区的综治员陶德亮认识的谭素华(化名张璐)。认识后,谭素华说他哥哥是北新佳境监理公司的经理,能拿到顶账房,每平方米3200元,现在有一套16楼140平方米的房子出售。他认为价格合理就说要这套房子,谭素华就让他付了5万元定金。2012年7月,谭素华说要签合同,让他又给了2万元。到了2012年年底,他也没有拿上房子,谭素华也联系不到了。2、被害人赵××的报案材料:2010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谭素华、秦×1。2011年谭素华说手里有北新佳境的房子,每平方米2300元,并且带他去看了房子。他就给谭素华了5万元,但是到2013年春节,谭素华也没有给他房子,他也联系不到谭素华了。3、被害人沈××的报案材料:2011年10月,她通过朋友认识了谭素华。谭素华说她手里有解危解困房,价格比市场便宜。于是她就给了谭素华5万元钱,但是谭素华一直没给她房子,一直都联系不到谭素华。4、收条及银行转账回执,证实:谭素华骗取王×7万元,骗取赵××5万元,骗取沈××5万元。5、证人胡志强证言的主要内容:他是通过他哥哥认识的谭素华。谭素华曾经说想通过他在北新佳境买一套房子。6、上诉人谭素华的供述及辩解:2012年王×找到她说想以3500元的价格买北新佳境的房子,她就去联系胡××,胡××说有低价房卖。她就收了王×的七万元钱。后来胡××说北新佳境的房子热销,没有房子。她就给王×说退钱,但是王×说就要房子,所以钱就没有退。最后王×给她的钱,她做生意亏了。赵××知道她和胡××关系好,就想通过胡××在北新佳境买房子,并且给了她5万元定金。后来因为北新佳境的房子买不上了,她就把5万元的定金还给了赵××,但是欠条没有收回来。沈××也是知道她和胡××关系好,想通过胡××在北新佳境买房子。沈××前后给了她20万元左右,但是房子买不上后,她都把钱退给沈××了。(七)诈骗王××的证据1、被害人王××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2年9月他通过祈×2认识了谭素华(化名张璐),谭素华说他手里有六建的解危解困房。他就给了谭素华四万元钱,结果到了2013年1月谭素华也没有给他交房子。以后他再联系谭素华就联系不到了。2、谭素华出具的收条,证实:2012年9月20日谭素华给王××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收条。3、证人祁勇证言的主要内容:王××是通过他认识谭素华的。他听王××说过给了谭素华4万元用来购买解危解困房。4、上诉人谭素华的供述及辩解:他不认识王××,2012年祁勇找到她给了4万元钱,说是王××给的,让其帮忙买房子的,她就出具了一张收据。后来没有房子,钱也没有退给王××。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购买解危解困房的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多份房屋转让合同,骗取多人购房款合计13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谭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他人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合计17040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谭素华提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谭素华与其丈夫秦×1在石河子市34小区自住一套的解危解困房系2012年2月才交付钥匙,而谭素华从2011年1月即开始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张××、杨××、王×等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且在张××、杨××、王×多次向其索要房屋后逃逸。此外,根据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优惠政策住房在取得产权证书三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因此谭素华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谭素华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谭素华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祈×1数额有误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祈×1提供的上诉人谭素华出具的欠条,谭素华共骗取祈×1钱财1304090元,谭素华虽然辩称其只骗取祈×1677090元,在案发前已退还给祈×1现金4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结合谭素华给祈×1出具的欠条以及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收取祈×1100余万购房款的供述,可以认定谭素华诈骗祈×1的数额为1304090元。故对上诉人谭素华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