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8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洪晓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晓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870号罪犯洪晓飞,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洪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晓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后至2014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晓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