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琴与被告侯淑霞、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侯淑霞,叶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林琴,女,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杨灿煌,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淑霞,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叶光明,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琴与被告侯淑霞、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琴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淑霞、叶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琴与被告侯淑霞、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琴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淑霞、叶光明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琴撤回对被告侯淑霞、叶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尚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人民陪审员 周文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