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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冉淑仙与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淑仙,陈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冉淑仙,女,1955年6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被告陈峰,男,1988年7月19日生,土家族,酉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淑仙诉被告陈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淑仙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淑仙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受。审 判 长  周 桅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