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期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期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杨期平,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6)洞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78478.48元。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杨期平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期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期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期平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期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