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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任银凤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凤,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任银凤。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银凤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志喜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